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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辅导: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时间:2007-05-10 来源:大学生考研网 打印本文

这一期对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做一个整理归纳,内容比较多,大家在复习的时候要理清条理,避免混淆。

战国法律制度:

一、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一断于法:在治国的方针策略上,法家主张“一断于法”,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

(二)刑无等级:在法律适用上,法家主张制定并执行相对公正、平等的法律,在保障国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法律,使全社会都在法律的约束下生活,无论贵贱一律平等,即所谓“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轻罪重刑:在法律内容上,法家主张用严刑峻法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

(四)法布于众:与“以法治国”等原则的要求相适应,法家主张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皆知法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奴隶制下的法律秘密操纵状态。

二、《法经》

(一)《法经》的主要内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

篇目结构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二)《法经》的历史地位

(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三、商鞅变法

(一)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夏商周称法律称为“刑”;春秋前中期称为“刑”或“刑书”;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为“法”)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工授爵;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明法重轻”等主张。

a.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推广。

b.“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清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障碍。

c.不赦不宥。

d.鼓励告奸。

e.实行连坐。有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

(二)历史意义

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都超过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经济、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秦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缘法而治:强调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根据封建法律规定治理国家和社会。

(2)法令由一统:强调法律统一,维护君主的最高立法权。

(3)严刑重罚:主张严刑重罚,达到巩固专制统治的目的。

(二)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问答、封诊式、廷行事、云梦秦简。

二、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主要原则:(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2)区分故意与过失;(3)盗窃按赃值定罪;(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5)累犯加重;(6)教唆犯加重处罚;(7)自首减轻处罚;(8)诬告反坐。

(二)主要刑名:死刑、肉刑、徒刑、笞刑、赀刑、赎刑、耻辱刑。

三、经济立法

(一)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

(二)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三)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四、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皇帝、廷尉、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

(二)诉讼程序:(1)起诉;(2)纠举与自首。

(三)审判制度:秦朝重视审判工作,把讯问被告和庭审案件作了明确区分,凡讯问被告被称为“讯狱”,庭审案件被称为“治狱”。

汉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二)“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二、立法概况

(一)基本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二)“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三)“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2)《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主要关于礼仪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武帝时张汤制定,主要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

(4)《朝律》:武帝时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内容。

三、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适用原则:

(1)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予某些优待。

(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儒家思想。亲属中的卑幼隐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尊长隐匿卑幼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决定。这个原则一直为后世各王朝所沿用。

(二)主要罪名: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侵犯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罪名。

四、民事法律制度

(1)婚姻家庭与继承:王位、爵位实行嫡长子负责制;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制度。

(2)经济法律制度:盐铁酒专卖、抑商政策、对外贸易立法。

五、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汉承秦制。廷尉是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西汉)(东汉为御史中丞)与监察御史,是监察官吏,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杂治”:发生重大案件时,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同审理。西汉武帝以后,在京师设立司隶校尉,负责与中央机关有关的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犯法的行为。

(2)地方司法机构:郡守下设“决曹掾”,协助郡守审理具体案件。汉朝地方司法机构拥有死刑案件的审判权。

(二)诉讼制度:

(1)起诉:汉朝起诉形式分为“告诉”(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官府控告)和“举劾”(官吏代表国家控告犯罪)。

(2)审判:汉朝审讯被告,称为“鞠狱”。向被告宣读判决,称为“读鞠”,被告若不服,可以“乞鞠”。

(3)春秋决狱:

a.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它为汉代统治者提倡。

b.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c.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反之,犯罪人主观动机若严重违反儒家“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社会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d.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4)秋冬行刑:汉代死刑的执行采取秋冬行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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