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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连载(一)

时间:2007-05-18 来源:大学生考研网 打印本文

9.10

一. 简述法律的特征
(一) 形式特征
1. 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 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2) 法律的规范性
2. 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
1) 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
2) 法律的国家性
3) 法律的普遍性
3. 以权利和义务为双向调整机制
1)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2) 法律的利导性
4. 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
1)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 法律的程序性
(二) 实质特征
1. 法律是意志和规律的结合
2. 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3. 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二. 形式特征为什么说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答:
1) 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
2)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3) 权利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管这种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者所充分重视,也总是受到社会各成员关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定,它明确地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这样行为以及必须这样行为;人民呢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这样习惯难为,并遇见到习惯难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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